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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
 

关于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

    体育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体育战线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人才为本,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人民群众在体育方面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满足全民健身需求,保障全民体育权益的客观要求。
  为大力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提高体育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体育服务标准化水平,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对体育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明确要求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是体育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依据。确定体育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提高社会体育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培养造就一大批掌握职业技能的高素质体育行业从业人员,建设高素质的社会体育工作人才队伍,不仅是体育行业“人才兴体”、“人才强体”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而且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体育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是实现市场经济条件**育服务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和有效切入手段。建立统一的体育服务标准,开展体育职业技能鉴定,推行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体育行业内部的各类证书纳入国家统一的证书体系,可以为用人单位聘用、考核,从业人员上岗、转岗、再就业提供重要依据,还能为劳动、工商等行政部门进行市场执法检查与监督创造条件,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和强化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体育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规范体育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开发进行社会化管理的要求,也是体育行政部门转变职能,依法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同时,把退役运动员作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对象,是服务于08年奥运会备战,加强运动员保障,稳定一线运动队伍,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增强运动员就业能力的有效措施之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
()全面提高体育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知识技能素质,既是国家赋予体育行政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体育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体育行业从业人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与考评,不仅为用人单位衡量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技能提供客观的评价标准,也为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各种体育职业技能提供规范、明确的量化标准,这对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规范体育健身市场秩序,保护体育健身消费者和体育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权益,进而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体育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思路
  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专门从事体育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机构要以高度的使命感,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优势和积极性,始终把质量问题作为鉴定工作发展的生命线,抓好建站、鉴定、持证上岗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增强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效力,使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
  体育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思路: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正确引导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方向,坚持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注重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相结合、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人群的具体实际,采取典型引路、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和试点先行、自下而上、上下联动、分级管理的工作方法,通过目标管理、过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手段,着眼未来、立足当前,夯实基础,稳步落实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各项内容,进一步增加鉴定工种,扩大地域范围,逐步使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整个行业内全面推开,实现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体育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任务和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整合内部资源,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人员,形成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协调配合机制。逐步健全规章制度,筹备建立工作机构,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资金落实、任务落实。
  (二)加强基础建设。修订和完善现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抓紧制定体育经纪人国家职业标准,开发24个体育行业新职业种类。加快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体育行业分库建设和体育职业培训教材的开发工作,推广先进的考评技术,强化技术支持,普及应用国家考务管理系统。
  (三)抓好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批业务精、素质高、能力强、办事公正的专业人员队伍。抓好高素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和专业培训;抓好覆盖面广、结构合理的专家队伍建设,加强对基础性工作开发和前瞻性问题的研究;抓好专业化考评员队伍建设,建立定期培训、资格管理制度,保证鉴定质量;抓好严格、公正的督导员队伍建设,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督导检查,规范鉴定行为。 
  (四)狠抓鉴定质量。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强化质量意识,规范管理;建立鉴定机构管理人员业务工作责任制,实行管理人员量化目标考核;健全鉴定机构年检评估制度,做到鉴定质量日常检查与鉴定机构年检评估相挂钩;建立各级鉴定机构工作业绩档案并向社会定期公开,树立鉴定机构诚信品牌,逐步完善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树立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和效力。
  (五)扩大鉴定规模。结合体育服务认证工作,逐步增加鉴定职业种类,提高体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市场占有率,拓宽证书的覆盖面。逐步扩大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地域范围,按照“硬件达标、软件规范”的要求,力争在35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六)积极开展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提高职业技能对强化体育劳动者素质、提升核心竞争力和促进退役运动员转岗和重新就业方面的重要地位;宣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开拓体育健身服务市场的重要作用;宣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办法,为这项工作的顺利推动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特有工种与通用工种的关系:特有工种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由相关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通用工种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区市体育局要做好属于体育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于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成立之前,各省区市体育局通过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归口管理问题,应与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充分沟通,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尚未建立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省市,也要主动工作,及时与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沟通、解释,取得支持。
  (二)培训证书与资格证书的关系: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社会化的培训方式,相关培训机构根据统一标准组织培训并可发放培训证书,以衡量培训效果、检验培训质量。但体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只能依照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管理并颁发。各省市体育局、有关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协会)可发挥技术优势,参与对考核标准的研制或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培训质量,逐步通过社会竞争确立在培训市场中的主导地位。
  (三)培训和鉴定的关系:职业技能鉴定采取的第三方认证规则,改变了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自我培训、自**核、自我认证的传统方式,由政府授权的独立鉴定考核机构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作出认证,是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社会化管理的实质,也是国家对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要求。体育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原则,培训和鉴定要由不同的机构承担,这样才能保证鉴定质量,维护鉴定考试的客观和公正。
  (四)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增加鉴定数量、扩大证书的覆盖面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基础,没有数量就没有规模;确保鉴定质量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根本,事关政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声誉和形象,没有质量就没有生命力。正确处理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加强对鉴定质量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把以质量求生存的意识贯穿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始终。
  (五)内部和外部的关系:体育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涉及面广,对内要协调人事、群体、经济、科教等部门的关系,理顺内部工作机制;对外要协调与劳动保障、工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部门的关系,狠抓事业的延伸与手臂,联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
  五、加强领导,服从大局,努力开创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单项协会,要充分考虑体育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服从和服务于体育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体育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大局;要以体育行业整体利益为重,积极研究、探索适应新形势**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的措施和办法;要按照“尊重历史、平稳过渡、纳入体系、规范管理”的工作原则,实现体育行业原有的以培训为主要内容的证书发放工作与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实施平稳接轨;要面向社会,积极推动,按照“进一步改革体育管理体制,形成国家与社会共同兴办体育事业的格局,走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道路”的要求,充分发挥全社会办体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尽快走上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良性发展轨道,开创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新局面。

 

 

                                     江苏省体育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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